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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二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二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二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400314334136的泥鳅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杨伟生鲜超市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13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2.09×103μg/kg,检验依据农业农村部1077号公告-1-20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泥鳅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3572的鸡蛋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街道姜家小吃店销售的鸡蛋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地美硝?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该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35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3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TAGS:食品安全 监督 食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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